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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11:30: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作者 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咨询协议


房地产经纪行业中,一方(普通是自然人)具有专业的房地产知识、人脉及行业阅历,协助另一方房地产经纪公司获得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权,为获得报答,自然人会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咨询协议》,商定若目的达成,由公司支付给自然人一定的咨询费。但是,即便商定的目的真的达成,这种咨询协议往往也难以完全实行,尤其是自然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笔者最近代理的一同案件就是如此。
原被告单方签署的《咨询协议》商定(被告是自然人,也是笔者的委托方,被告是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告作为被告的销售顾问,协助被告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署北京市某某自住型商品房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合同;被告于2013年至2016年的每年相应日期支付给被告50万元咨询费,总计200万元。之后,乙方按照商定,为被告标书制造、销售策略、销售沟通、招标竞标等提供了一系列的咨询服务,协助被告成功中标,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北京市某某自住型商品房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但被告仅仅支付了被告40万元,剩余款项就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笔者代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在思索诉讼方案时,笔者以为被告虽然持有书面合同,但是却是处于优势的一方,次要是由于:
1.被告怎样来证明本身实行了合同义务,即便涉案销售代理合同的确签署成功,被告如何能证明正是本人的努力促成了合同的签署,或者说被告的工作在合同成功达成中占有了多大比例,非常难以衡量,法庭也难以判别。
2.这种房地产销售代理,往往是经过中标获得,咨询合同很容易让裁判方法庭怀疑存在利益保送,裁判者自然会带着疑问的目光对待被告,被告的诉求即便最终得到支持,也会大打折扣。
3.房地产销售代理会触及到一系列的后期工作,需求提早策划,拟定配售、选房,进场等方案,制造招标书等,的确非常专业,需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是,《咨询协议》并不将这些工作列为咨询费付款的前提,而是只看结果即中标签署销售代理合同,被告即便罗列前述这些证据,也难以证明本人目的,由于专业性,裁判者也难以了解其中的工作,法庭更多的会思索协议的商定。
后来的庭审印证了笔者的想法,审讯庭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基于此,笔者与法官、被告多次沟通,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60万元给被告,原被告的合同即终止,单方不再互负债务债务。代理该案结束后,笔者思索了一个成绩“被告签署什么样的合同对本人更有利呢?”,个人以为被告如签署休息合同或者合伙协议,能更好的维护本人权益,真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发布内容请上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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